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5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雖相對人曾向本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即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但業已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乙節,有卷附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2月21日北院錦民常9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庭通知、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至9頁),故債務人之聲請,核與上列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