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號0、0、00、00、00、00、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參加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張世耀
張世東 張春芳 張麗芬 張章麗華
張家豪
張菁芬
張聰閨 張聰龍
張聰陽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張富枝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 宋張敏
林 張秀英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芷榕 被告 張採珠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被告 張採金
張志威
張淳雅
參加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見興訴訟代理人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