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星仲 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MarkThomasMckeown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星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年9月21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