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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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英婷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