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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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2號抗告人 楊進成
蔡瑞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