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 王英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 蘇芃 律師被告丙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足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0時
5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原證7存證信函附件所稱曾於民國104年4月13日委由律師發函予被告之函文,以及送達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