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錦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①前置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協商成立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之證明;②聲請人之戶籍謄本;③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其戶籍謄本;④聲請人與其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⑥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⑦說明法院何時開始扣薪及其原因,並提出相關之書面證明;⑧聲請人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證明;⑨聲請人之配偶及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如有領取社會福利之補助或津貼,其書面證明;⑩聲請人之存簿帳戶資料及薪資證明,或是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迄今已逾20日,聲起人仍未補正上述任一事項,亦未具狀說明有何無法補正之原因,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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