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債權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二、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算?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