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坤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自104年9月1日起則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算之)。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64,779元,及自9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095年05月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64779││4日起│月31日止│點二五│││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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