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原告 謝宗翰
邱言德 顏綵慧 姜云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 律師被告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