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昱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昱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陸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
1年7月16日,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99年10月間某日、99年9月間某日,均係在101年7月16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4日│99年9月14日│99年10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9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62、│100年度偵字第9262、│100年度偵字第21075號││││9292號│92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68號│100年度訴字第868號│101年度訴字第5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101年8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6日│101年9月12日│├──┴─────┼───────────┴───────────┼───────────┤│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第8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0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9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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