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連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連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連富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8日,有該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