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0號聲請人 王凱民 關係人王 蔡瑞嬌 相對人 王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三關於「 薛文研 」之記載,為贅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贅載薛文研三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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