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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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家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李宏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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