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號
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律師複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子○○○
丁○○
丙○○○
丑○○○
壬○○
甲○○
乙○○
庚○○
癸○○兼訴訟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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