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因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04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5574號、第63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扣案物品欄一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扣案物品欄二㈠所示之物,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扣案物品欄一㈡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扣案物品欄二㈡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扣案物品欄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扣案物品欄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民國93年5月20日停止處分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同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23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7、8月間之某日起至94年11月14日止(甲○○於94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此段期間,應予扣除),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友人住處、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180號住處、桃園縣平鎮市福林里3鄰山仔頂30號住處等處,以削尖吸管將海洛因舀入注射針筒後,將止血帶纏繞手臂,再以注射針筒施打於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並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後,經火燒烤後,以口鼻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始知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 李後 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11月14日管檢字第0940010980號函暨檢驗成績書、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080010096號鑑定通知書、94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80010282號鑑定通知書、95年1月25日調科壹字第080010531號鑑定通知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備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為憑。
㈢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品可佐。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月,被告願執行有期徒刑10月,扣案附表一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二欄所示之物,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雄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民國)│││││││├─────────────┬──────────────┼───────┤││││一│二│││││├──────┬──────┼──────┬───────┤備註│││││㈠│㈡│㈠│㈡││├─┼──────┼──────┼──────┼──────┼──────┼───────┼───────┤│1│94年9月5日│桃園縣平鎮市│海洛因5包(│安非他命1包│甲○○所有、│甲○○所有、供││││凌晨2時許│福林里3鄰山│其中3包合計│(驗餘含袋毛│供(但非專供│(但非專供)施│││││子頂30號│淨重1.97公克│重0.354公克│)施用海洛因│用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重│)、1包(毛│所用之注射針│所用之吸食器1││││││1.32公克,純│重1.2公克)│筒1支、削尖│組││││││度百分之11.8││吸管1支、止│││││││0,純質淨重││血帶1條│││││││0.23公克;其│││││││││中2包合計淨│││││││││重0.66公克,│││││││││空包裝總重0.│││││││││65公克)、海│││││││││洛因殘渣袋4│││││││││包│││││├─┼──────┼──────┼──────┼──────┼──────┼───────┼───────┤│2│94年10月6日│桃園縣中壢市│││甲○○所有、││為警扣得之白粉│││凌晨2時30分│龍岡路1段17│││供(但非專供││1包(淨重0.30│││許│2號前│││)施用海洛因││公克,空包裝重│││││││所用之注射針││0.19公克),經│││││││筒9支。││鑑定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3│94年11月16日│桃園縣平鎮市│海洛因1包(││甲○○所有、│││││12時50分許│東豐路6號前│淨重0.17公克││供(但非專供│││││││,空包裝重││)施用海洛因│││││││0.19公克)││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