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923號),及移送併案辦理(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404號、偵緝字第11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肆拾玖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14行:「總額度計15萬元」,補充為:「總額度計15萬元,『現尚積欠32535元未為清償』」。併案意旨書一、併案之犯罪事實第2頁第1行:「總計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消費達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中國信託現金卡預借現金31127元、以台北商銀信用刷卡消費190207元」,更正為:「總計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消費『未償還金額』達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中國信託現金卡預借現金『未償還金額』31127元、以台北商銀信用刷卡消費190207元,『其中未償還金額達18926
6元,(台北商銀信用卡業務自95年8月4日起轉由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其餘與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嘉南療養院94年9月9日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95年11月3日(95)為恭醫字第950001134號函及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送資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5年11月29日(95)聯卡會計字第0950600454號函、告訴代理人戊○○、 劉皓中 、丁○○、乙○○於本院之供述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併案意旨書證據欄所列證據(均詳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本院斟酌被告於本件行為前並無其他前科,本件犯罪的手段次數、所詐騙的金額不小、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所生的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1年,甚為妥適,而依其所求,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
四、沒收之認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附表二編號第1至15、17至20號之簽帳單均為1式2聯,編號第16號之簽帳單因已逾銀行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故依罪疑為輕之原則,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認定該筆簽帳單應予沒收之署押為1枚。其中附表二之簽帳單及其複寫之第2聯不論有無扣案,因均不能證明偽造之「甲○○」署押已滅失,故仍予宣告沒收,以上均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偽造「甲○○」之署押所在及偽造之署押共49枚。
一、板信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被告偽造之「甲○○」署押共2枚:
1.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2.現金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二、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造之「甲○○」署押共41枚:
1.「升等加辦白金卡專用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2.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3.如附表二所示於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計39枚。
三、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造之「甲○○」署押共1枚:
1.「加辦中國信託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被告偽造之「甲○○」署押共2枚:
1.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2.現金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五、台北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偽造「甲○○」之署押共3枚:
1.台北國際商銀信託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2.微利288代償專案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3.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甲○○」署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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