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原告 陳凡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被告 陳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自抗告人於民國99年9月9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後,至今歷1年6個月,相對人均未質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本案之管轄權。且101年3月5日,抗告人與相對人又共同具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表示合意以該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由此足見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合意,詎原審未查,逕將本件移轉予台北地方法院,已有誤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後,已於101年3月5日取得兩造就本件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權之文書,有兩造之陳報狀附於抗告狀內可參,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尚非無理由,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