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 萬兆熊 聲請人 李政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萬兆熊(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被收養人李政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簽立收養契約書,約定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為此請求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前段、第1074條前段、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定有明文。又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份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收養事件,雖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收養人萬兆熊到庭明確表示「(問:是否確定要收養聲請人李政臺當小孩?)我不要聲請人李當我的小孩,他是我的鄰居。」等語(參本院101年3月23日訊問筆錄),顯見本件收養人萬兆熊與被收養人李政臺間並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亦無收養之意願,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收養不應予以認可,爰依法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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