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甲○○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而就上開3部分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分之
1;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至第8條之罪、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且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尚未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2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刑事判決、本院81年度訴字第3706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款所示罪名,且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該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自屬不得減刑之列,是聲請人此部分之減刑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表:
┌──────┬───────┬──────┬──────┐│編號│1│2│3│├──────┼───────┼──────┼──────┤│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販賣化學│非法吸用化學│││毒品│合成麻醉藥品│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81年9月27日│81年8月間│81年年初至81│││││年10月1日止│├──────┼───────┼──────┼──────┤│偵查(自訴)│高雄地檢81年度│高雄地檢81年│高雄地檢81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252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21252號│21252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8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555號│字第1555號│第3706號││├──┼───────┼──────┼──────┤││判決│82.08.12│82.08.12│82.02.23│││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81年度訴字││判決││第1555號│字第1555號│第3706號││├──┼───────┼──────┼──────┤││判決│82.09.20│82.09.20│82.02.2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7條第1項│條例第13條之│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1第2項第4││││款│款│├──────┼───────┼──────┼──────┤│合於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7款(不得減刑│第18款(不得│第3款│││)│減刑)││├──────┼───────┼──────┼──────┤│減刑後之刑期│不得減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2月│├──────┼───────┴──────┴──────┤│附註│編號1、2所示之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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