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向本件本票擔當付款人到期後提示付款遭拒?
二、請釋明是否已向本件背書人於前開一之事件後,行使追索權而遭拒?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