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松濱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宥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收狀日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