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5歲民選任辯護人郭令立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文俊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