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所竊得鐵製水溝蓋
2塊之價值為約新台幣4000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雖辯稱:伊有憂鬱症,精神狀況不好,因無法控制當下行為才犯下本件本件犯行云云。惟刑法上所謂精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務之判斷力,較之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又犯罪行為人精神是否耗弱,固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不易判斷。但精神耗弱,仍屬於行為有責性之判斷範圍,其認定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得視為一種單純之醫學或心理學上概念,進而以此概念代替法院之判斷,故雖經醫學專家鑑定行為人之精神狀態,提供某種概念,亦不過作為法院判斷之資料而已,法院非不得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以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精神耗弱之情事,並非必須有待於精神病科之醫學鑑定,始得據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71號判決闡釋明確。本院審酌被告固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之疾病,有元和雅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在卷可查,然參以被告經查獲後,於警詢中供述「我先騎乘機車至加油站加油,然後停在路邊看見該兩塊水溝鐵蓋看起來破爛,不由自主得將兩塊水溝鐵蓋移至旁邊,持榔頭將他打平,然後徒手將該兩塊水溝鐵蓋搬運放在重機車XD7-
651腳踏板上離開現場。」、「因為我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憂鬱症、躁鬱症),時常看見路邊有些破爛的東西,就會動手將物品拿走然後送給拾荒者或丟棄在路旁,可是事後對於當時發生之情形皆無印象」等語,足見其於經警查獲後尚能完整回憶並陳述本次行竊時之經過,且該行竊經過與證人乙○○於於警詢中依據現場錄影光碟所陳述之現場狀況大致相符,故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並無其所稱常會對發生過事件均無印象之精神症狀情形,反與一般常人對於周遭狀況之認知並無差異甚明,是本院認被告犯罪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有何顯著降低之情事,其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其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並無悔意,然念被告先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並慮及被告之動機、手段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3943號被告甲○○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鄉○○村○○○街11之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11月17日15時1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重型機車,前往位於高雄縣○○鄉○○○路○○○號之亞柏加油站,徒手竊取該加油站外水溝鐵蓋2塊,得手後,將竊得之鐵蓋置在其機車腳踏板上離去。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詞;(二)監視錄影資料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患有精神方面疾病,不記得當時情形云云,然其所罹患者為躁鬱症,其臨床反應不致發生不能辯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檢察官吳協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