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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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月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月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月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月惠於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刑法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之新舊法適用原則,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各於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經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受刑人張月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月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15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95年1月間起至│95年8月26日│││95年5月5日止│95年9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8187號│95年度偵字第818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1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97年6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決├────┼────────────┼────────────┤││判決確│99年5月27日│99年5月2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1906號(編號1至3號罪應│1906號(編號1至3號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7日、│98年12月27日│││95年8月底某日、││││95年8月底某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8187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1號│100年度訴緝字第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100年10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100年度訴緝字第308號││決├────┼────────────┼────────────┤││判決確│99年5月27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06號(編號1至3號罪應│14513號│││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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