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第522號、100年度執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秀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1149號及9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受刑人王秀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風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11│99.01.11│99.6.22-99.6.2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46號│99年度毒偵字第946號│99年度偵字第152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49號│99年度訴字第1149號│9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11│99.06.11│99.12.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49號│99年度訴字第1149號│9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決││││││├────┼──────────┼──────────┼──────────┤││判決確定│99.7.13│99.7.13│100.01.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8590號(編號1、2號應│8590號(編號1、2號應│第1787號(期滿日為│││執行徒刑1年2月)│執行徒刑1年2月)│101年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