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文忠潘文宗潘文勝劉潘麗金潘麗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相對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 潘文華 之除戶謄本;相對人潘文忠、潘文宗、潘文勝、劉潘麗金、潘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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