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 林何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中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9,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