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培助 被告 周興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