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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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宜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嫻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105679│0000000000│07月11日│││││元│7│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宜嫻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