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陳玟 汝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又起訴,應以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含適格被告,說明如三)、「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有適用。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含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102年2月18日保給簡字第000000000000號處分書等),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三、依原告狀附行政院勞委會102年10月7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之教示記載,原告若欲提起本件爭訟,應以勞工保險局為適格被告,而非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本案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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