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07號附民原告 劉沛汶 附民被告 鄭鳳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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