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慶具保人歐詩涵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56、22026、2202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訊問後,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足額之現金保證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雄檢偵訊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3-16、21、25頁)。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地予以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場乙情,有本院傳喚被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3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在卷為憑(院一卷第157、1
59、161、191-209頁);復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業於113年4月24日、7月8日分別經本院及雄檢另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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