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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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証業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珅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