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廖俊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繆沂蓁 即 繆代琴 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