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被告 曾正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