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9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之女乙○○嘉義縣阿里上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羈押在案,被告甲○○就犯行均坦承不諱,而被告之母突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女兒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本院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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