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2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A、C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為3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1,525,200元,B、D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為96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8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