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林文魁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