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素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德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