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瑋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德 指定辯護人 江百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日昇 選任辯護人 郭盈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添貴 選任辯護人 陳松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坤宏 指定辯護人本院指定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六、ꆼ關於「故皆為沒收之宣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故皆不為沒收之宣告」等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六、ꆼ關於「故皆為沒收之宣告」之文字,對照主文及據上論斷欄均未為沒收之諭知,自屬誤植,應更正為「故皆不為沒收之宣告」等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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