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644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聲請狀無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請補正合法之聲請狀(不得用職銜章代替)。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