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97號原告 彭翊雯 被告 余宛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6樓房屋(不含坐落基地)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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