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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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04號原告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被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154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