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利潤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76號原告 彭東榮 即東龍建材行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 蔣継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