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告 許萬順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被告 許金雄
許美華 邱大溪 (即 邱許燕 之繼承人) 邱國財 (即邱許燕之繼承人) 邱國烝 (即邱許燕之繼承人) 邱義有 (即邱許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