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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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陳文水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信全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5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5,420元(107年2月鄰近相同條件房屋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23.4萬元,系爭房屋為107.87平方公尺,即為32.63坪,則訴訟標的價額為23.4萬元×32.63坪=7,63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原告僅先繳納43,570元,尚不足33,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差額33,0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