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李芳珠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告 黃寶萱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353,029元(計算式:
6,205,404+147,625=6,353,02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尚不足59,964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59,964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