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沈克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