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68號原告 王怡燕 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寄存而為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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